诚信建设 | 加强网络诚信建设:守信互信,共践共行

时间:2024-05-31来源:政务:内蒙古共青团

人无信不立

业无信不兴

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也是互联网赖以生存的生命线

关于网络诚信,

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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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诚信

网络诚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网络空间活动中尊崇道德、遵守法律、履行契约、恪守承诺的状态。网络诚信建设,重在守信和规范,强调履约、守法,包含对失信行为的约束、监管和惩戒。

(1)网络诚信是社会秩序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

(2)网络诚信是社会诚信在网络空间的体现;

(3)网络诚信建设是网络综合治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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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诚信相关法条

加强网络诚信建设,需要靠引导、靠监管,最根本的是要靠法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对深化网络诚信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诚信制度;《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有力推动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为构建良好网络交易秩序保驾护航;《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为电子商务诚信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推动网络诚信建设,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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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诚信相关案例

01

陈力等侵犯

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力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力收到“野草”提供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陈力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力等八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分析】

本案是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做出了准确认定,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涉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02

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许玲通过其微信向常文韬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每周结算;按许玲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常文韬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许玲提供网络暗刷服务。2017年9月20日,许玲通过微信转账给常文韬结算了229元服务费。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UV。后常文韬催促许玲结算付款,许玲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许玲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常文韬起诉要求许玲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和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文韬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交易的案件。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本案从产业层面上揭示了互联网经济的流量属性和“暗刷流量”的危害性,并在判决中明确,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该判决对“暗刷流量”的否定评价,对于构建网络诚信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