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警方办理首起违反《网络安全法》行政案件

时间:2018-08-14来源:

近日,紫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市局网安支队的指导下成功办理一起利用网络发布涉及违法活动信息的案件,这是自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紫阳县公安局成功办理的首例违反《网络安全法》案件。

 
 

 

 

2018年3月以来,违法行为人徐某利用微信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网络赌博链接、销售香烟等广告链接,为违法犯罪活动做网络宣传,收取相关费用,从中非法获利。紫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徐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力,但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都有义务去遵守和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今后,紫阳县公安局将继续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力度,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相关链接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