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

时间:2018-08-10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5月9日电(金晨)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该《解释》共十三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加以明确,并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颜茂昆指出,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记者了解到,《解释》第五条对定罪量刑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